工作簽證 |
到台工作的移工皆須事前由僱主向勞動部申請核配名額後,與僱主簽訂僱傭合約及取得工作簽證(VISA)後始得合法入境台灣並取得工作居留證。 |
僱傭合約 |
移工的僱傭合約效期為3年,工作滿3年可辦理續聘,在台工作年限最長可達12年(家庭類最長可達14年)。 |
薪資 |
僱主應支付之薪資依勞動部公告最低薪資為標準,僱主必須提供住宿及膳食(家庭類以外移工不在此限)。 |
機票 |
移工合約期滿之回程機票原則上由僱主負擔,惟契約載明另行約定者,則依其約定;但僱主若無故解約並且不同意移工轉出,則需負擔回程機票。 |
工作時間 |
僱傭契約上並無明列移工的工作時間,但僱主應合理地提供移工足夠的作息時間及每天8小時的睡眠。
僱主依勞動契約內容,可要求移工配合加班。 |
休假 |
依勞基法規定(包括特休),移工未休假需給加班費;移工若有未使用的特休,可於合約到期時再一次付清即可。如果移工要求返鄉,一切費用由移工自行負擔。 |
保險問題 |
移工抵台後,僱主必須協助移工加勞保及健保(家庭類只需加健保)。此外建議僱主協助移工加保意外險,以避免職場災害。 |
切忌聘用非法移工 |
依目前台灣法規規定:移工逃逸或在外兼職是非法的,移工及雇主都必須面對法律制裁,聘僱非法移工最高將處以75萬罰鍰甚至3年以下有期徒刑;更重要的是:若有任何的糾紛(如偷竊、盜撥國際電話等),僱主將可能面臨求償無門之窘境。 |
意外災害 |
因移工死亡或重傷而引致合約終止時,僱主應協助將遺體及遺物運回移工原居地並負擔其費用。 |
定期體檢 |
為保障國人健康,衛福部規定所有來台移工皆須定期接受全身健康檢查,合格者始得入境台灣並核發工作居留證:目前政府規定入境3日內須做第一次健康檢查,爾後第每6、18、30個月需至衛福部規定之醫院辦理定期體檢,體檢費用由移工自行負擔。【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起實施】 |
政府規費 |
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僱主聘僱移工來台入境後要定期繳交每月2000元基本就業安定費;若有增額進用移工,依據增額%繳交增額進用就業安定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