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簽證

到台工作的移工皆須事前由僱主向勞動部申請核配名額後,與僱主簽訂僱傭合約及取得工作簽證(VISA)後始得合法入境台灣並取得工作居留證。

僱傭合約

移工的僱傭合約效期為3年,工作滿3年可辦理續聘,在台工作年限最長可達12年(家庭類最長可達14年)。

薪資

僱主應支付之薪資依勞動部公告最低薪資為標準,僱主必須提供住宿及膳食(家庭類以外移工不在此限)。

機票

移工合約期滿之回程機票原則上由僱主負擔,惟契約載明另行約定者,則依其約定;但僱主若無故解約並且不同意移工轉出,則需負擔回程機票。

工作時間

僱傭契約上並無明列移工的工作時間,但僱主應合理地提供移工足夠的作息時間及每天8小時的睡眠。
僱主依勞動契約內容,可要求移工配合加班。

休假

依勞基法規定(包括特休),移工未休假需給加班費;移工若有未使用的特休,可於合約到期時再一次付清即可。如果移工要求返鄉,一切費用由移工自行負擔。

保險問題

移工抵台後,僱主必須協助移工加勞保及健保(家庭類只需加健保)。此外建議僱主協助移工加保意外險,以避免職場災害。

切忌聘用非法移工

依目前台灣法規規定:移工逃逸或在外兼職是非法的,移工及雇主都必須面對法律制裁,聘僱非法移工最高將處以75萬罰鍰甚至3年以下有期徒刑;更重要的是:若有任何的糾紛(如偷竊、盜撥國際電話等),僱主將可能面臨求償無門之窘境。

意外災害

因移工死亡或重傷而引致合約終止時,僱主應協助將遺體及遺物運回移工原居地並負擔其費用。

定期體檢

為保障國人健康,衛福部規定所有來台移工皆須定期接受全身健康檢查,合格者始得入境台灣並核發工作居留證:目前政府規定入境3日內須做第一次健康檢查,爾後第每6、18、30個月需至衛福部規定之醫院辦理定期體檢,體檢費用由移工自行負擔。【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起實施】

政府規費

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僱主聘僱移工來台入境後要定期繳交每月2000元基本就業安定費;若有增額進用移工,依據增額%繳交增額進用就業安定費。

有關事業單位或家庭類僱主聘僱移工,應注意下列事

僱主聘僱移工有下列行為者,將受以下處分:

  1. 僱主如有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移工、以本人名義聘僱移工為他人工作等情形者,將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許可。五年內再犯者,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2. 僱主如指派所聘僱之移工從事申請許可以外之工作或未經本會許可指派所聘僱移工變更工作場所等情形者,將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勞工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即廢止許可。
  3. 僱主有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移工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將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辦理仍未辦理者,即廢止許可。
  4. 僱主如曾非法僱用移工工作,或曾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或於委任招募移工時,向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要求、期約或收受不其他利益者,將廢止僱主之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或已核發招募許可者,終止移工引進。
  • 僱主如未依規定繳納就業安定費者,得寬限三十日;未依限期繳納者,將依天數產生滯納金。
  • 僱主於所聘僱之移工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時,未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者,並副知本會者,將被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如經僱主陳報移工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而廢止聘僱許可者,僱主無須再繳納就業安定費。
  • 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海岸巡防機關派員至移工工作之場所或可疑有移工違法工作之場所實施檢查時,僱主如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情形者,將被處以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移工於受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關係終止或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因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返國治癒再檢查合格者,可再申請入國簽證來華工作,但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二年。
  • 移工如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而為非法僱主工作者,將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 有關就業服務法暨相關法規內容及作業規定,請洽詢各地就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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