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各國勞工簡介

項目

菲律賓

越南

泰國

印尼

個性

活潑
自主性強
喜結群

內向
保守
計較

刻苦
耐性佳

保守
固執
刻苦耐勞

教育水準

高中以上

中學以上

中學程度

小學以上

主要宗教

天主教

佛教

佛教

回教

工作態度

配合度可
要求休假

配合度佳

配合度高

配合度高

氣候

熱帶國
颱風多
5~9月為雨季

熱帶國

熱帶國

熱帶國

語言

英語可溝通

越語
但來台後學中文快

泰語

馬來語
來台後學中文或台語快

飲食習慣

口味重
喜烤炸食物
西方料理

越菜
較能適應台灣飲食

口味重
喜辣椒

不吃豬肉
口味重
喜辣椒

 
製造業

申請資格
勞動部重大政策,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十四條之三雇主依前條申請初次招募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比率,得依下列情形予以提高。但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百分之四十:

  1. 提高比率至百分之五者,雇主聘僱外國人每人每月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新臺幣三千元。
  2. 提高比率超過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者,雇主聘僱外國人每人每月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新臺幣五千元。
  3. 提高比率超過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者,雇主聘僱外國人每人每月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新臺幣七千元。

    雇主依前項各款提高比率引進外國人後,不得變更應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之數額。

核配人數計算方式

  1. 屬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申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40%。
  2. A+ 級行業之申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35%。
  3. A 級行業之申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25%。
  4. B 級行業之申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20%。
  5. C 級行業之申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15%。
  6. D 級行業之申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10%

應備文件

  1. 負責人身份證影本。(正反面)
  2. 製造業業者申請協助引進移工案件申請表(M343表)。
  3. 製造業業者申請案件設備名稱及人員配置預估表(M343A表)。
  4. 工廠登記證影本或縣市政府免辦工廠登記證之證明文件。
  5. 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6. 機器設備證明文件:

5.1初次申請案件,應檢附最近一年依法報送稅捐機關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證明(含財產目錄之機器設備明細及資產負債表);工廠設立未滿一年者,應檢附營業稅表(401表)及機器設備之財產目錄;新購置機器設備尚未列於財產目錄者應檢附發票、海關核發之進口報單或其他實際支付憑證等影本。
5.2非初次申請案件,應檢附新購置設備發票、海關核發之進口報單或其他實際支付憑證等影本。

  • 工廠生產流程圖、機器設備之人機配置圖及工廠平面圖。
  • 公司簡介及主要產品名稱、圖片及用途說明。
  • 資源化產業類別須再檢附下列之一之資格證明文件: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通過公告再利用檢核者、公民營廢棄物處(清)理機構、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工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
  • 特殊時程申請案件另須檢附最近一個月從事特殊時程人員之出勤紀錄。
 

養護機構看護工

申請資格

  1.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2.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

申聘移工人數計算標準

  1.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以各機構實際收容人數每三人聘僱一人。
  2.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五床聘僱一人。

應備文件
養護(社福)機構:

  1. 機構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2. 受監護人名冊影本
  3. 本國監護工名冊及勞保卡影本
  4. 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

護理之家(醫院):

  1. 本國監護工名冊及勞保卡影本
  2. 慢性病房數證明文件影本
 

家庭看護工

申請資格

資格㇐:
經指定醫院所開具之診斷證明書且醫療團隊評估結果符合下列情形之㇐:
  1. 未滿 80 歲,需要全日照護者(巴氏量表 35 分以下)。
  2. 年滿 80 歲以上未滿 85 歲,屬於嚴重依賴或需全日照護者(巴氏量表 60 分以下)。
  3. 年滿 85 歲以上,輕度以上依賴者(巴氏量表 95 分以下)。
  4. 被看護者符合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並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 托顧服務連續達 6 個月以上。
  5. 被看護者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並載明或檢附臨床失 智評估量表(CDR)1 分以上。

  6. 資格二:
    被看護者符合下列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及等級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身心障礙類別鑑定 向度者。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1.平衡機能障礙 重度 8.其他先天缺陷 重度
2.智能障礙 重度 9.精神病 重度
3.植物人 重度 10.肢體障礙  重度
4.失智症 輕度 11.罕見疾病 重度
5.自閉症 重度 12.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呼吸器官 重度
6.染色體異常 重度 13.重要器官失去功能-吞嚥機能 中度
7.先天代謝異常 重度 14.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列項身心障 礙項目之㇐) 重度
*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記載為植物人或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為零分,且於 6 個月內 病情無法改善者可得增聘㇐人。

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時,僱主與被看護者間應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

  1. 配偶。
  2. 直系血親。
  3. 三等親內之旁系血親。
  4. 一等親之姻親。
  5. 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僱主或被看護者為外國人時,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居留。 

應備文件

  1. 申請人身分證影印本
  2. 申請人及受照顧人戶口名簿影本
  3. 診斷證明書正本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家庭幫傭

本國人聘僱幫傭
申請資格

  1. 家庭中有年齡三歲以下之三胞胎以上之多胞胎者可專案申請。
  2. 家庭中有老幼具有下列基本資格條件,且依下列之計點方式累計點數滿十六點可申請。
幼童

未滿1歲

1~2歲

2~3歲

3~4歲

4~5歲

5~6歲

-

7.5

6

4.5

3

2

1

-

老人

年滿90歲

80~90歲

79~80歲

78~79歲

77~78歲

76~77歲

75~76歲

7

6

5

4

3

2

1

外國人聘僱幫傭
申請資格

  1. 外資金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或外資金額在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2. 上年度營業額在新臺幣五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或上年度營業額在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之公司所聘僱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3. 上年度在我國繳納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達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或當年度月薪達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之公司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外國分公司之經理人或代表人辦事處之代表人,準用前項外籍總經理之申請條件。

應備文件

  • 申請人及受照顧人之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 申請人身分證影本一份
 
營造業

申請資格

  1. 民間計畫工程:按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計算所得人數20%為上限。
  2. 政府計畫工程:按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計算所得人數20%為上限。但各該營造工程經依分級指標及公式計算總分達80分以上者,核配外國人之比例得依其總分乘以千分之四核配之。

※ 符合聘僱外籍移工資格:

  1. 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台幣10億元以上。
  2. 個別營造工程之契約工程期限達1年6個月以上。

 

核配比例

  1. 民間計畫工程:按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計算所得人數20%為上限。
  2. 政府計畫工程:按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計算所得人數20%為上限。但各該營造工程經依分級指標及公式計算總分達80分以上者,核配外國人之比例得依其總分乘以千分之四核配之。

應備文件

  1. 申請書
  2. 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工廠登記證、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
  3. 求才證明書正本
  4. 雇主於國內招募時,其聘僱國內勞工之名冊
  5. 錄用國內勞工之勞保加保申請表影本一份
  6. 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正本。(開立日起六十日內為有效期限)
  7. 審查費收據正本
  8. 通知報到函及掛號回執聯影本一份
  9. 公共工程或民間重大經建工程之計畫、工程金額及工期證明
  10. 其他勞動部規定之文件
 
屠宰業

申請資格

  • 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認定為從事屠宰業之雇主,以經營依畜牧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取得屠宰場登記證書之屠宰場為限。

核准函人數

  1. 核配原則:
    外國人受雇主聘僱從事屠宰工作,其雇主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規定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初次招募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百分之二十五。
  2. 提高人數:
    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之百分之四十。

應備文件

  1.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其非屬自然人者,應檢附其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2. 屠宰場登記證書影本。
 
農林牧魚塭養殖業

申請資格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條第六款所定農、林、牧或魚塭養殖工作,其雇主 應從事下列工作之一:

  1. 經營畜牧場從事畜禽飼養管理、繁殖、擠乳、集蛋、畜牧場環境整理 、廢污處理與再 利、飼料調製、疾病防治及畜牧相關之體力工作。
  2. 經營蘭花栽培、食用蕈菇栽培、蔬菜栽培及農糧相關之體力工作。
  3. 經營陸上魚塭養殖水產物之飼養管理、繁殖、收成、養殖場環境整理 及魚塭養殖相關之 體力工作。
  4. 經營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農、林產業工作。
  5.  

農業移工名額核配比率

  1. 申請人數不得超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認定函當月前兩個月之前一 年國內勞工平均人數之35% 。
  2. 申請人增加配額比率:雇主聘顧外國人每人每月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 3000 元,得予提高5%,但合計不得 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兩個月之前一年 國內勞工平均人數之40% 。

應備文件

  1. 申請書
  2. 經農委會資格認定函影本
  3. 以下視業別提供、畜牧(禽)場登記證影本、養殖登記證影本、種苗業登記證影本、農場登記證影本
  4. 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5. 平均國內勞工人數(農保、勞保名冊)
  6. 求才證明書
  7. 雇主於國內招募時,其聘僱國內勞工之名冊
  8. 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雇主如屬自然人且無聘僱本國勞工無須檢附)
  9. 審查費收據正本
  10.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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